子公司違約,母公司需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嗎?法院判了
2026-04-16 11:54:29
來源:湖南法治報 | 編輯:陳梓浪 | 作者:譚凡潔 | 點擊量:5901
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譚凡潔)市場經濟的有序運行,離不開誠信履約的契約精神。近日,衡陽市珠暉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廣告合同糾紛案,既依法維護了守約方的合法權益,也明確了企業法人獨立的司法邊界。
案情簡介
2024年2月,某廣告公司與某商場簽訂《朋友圈廣告投放事項合同》,約定由廣告公司為商場提供廣告投放服務。此后廣告公司依約完成全部投放任務,但商場遲遲未付款。經多次催收無果,廣告公司將商場及其全資控股股東某集團訴至法院,要求支付廣告費、違約金等款項,并請求集團承擔連帶清償責任。庭審中,該集團提交審計報告、財務報表等證據,用以證明兩公司財務獨立、人格獨立,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。
法院審理
法院經審理認為,集團提交的年度審計報告、獨立財務賬簿等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鏈,證明其與商場財產清晰、管理規范。法院依法駁回廣告公司對集團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請,最終判決商場向廣告公司支付廣告服務費、違約金等款項。判決現已生效,雙方均未上訴。
法官說法
公司法人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是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的基石制度。通常情況下,需要舉證證明股東與公司存在人、財、物混同的情況下,才能要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。但法律對一人公司設定“舉證責任倒置”的規則,要求一人公司的股東舉證證明其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,目的是防止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逃避債務。
本案中,某集團完成其財產獨立的舉證義務,故無需承擔連帶責任。在市場環境中,規范的財務管理是股東最好的‘防火墻’。一人公司只要堅持獨立建賬、獨立核算、獨立審計,就能夠獲得法律對有限責任制度的保護。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,厘清這一規則,既是對債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,也是對守法經營股東的最大支持。
責編:陳梓浪
一審:曾金春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









